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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讲座
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双轨制”,企业在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可通过如下途径取得保护。 首先,通过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途径:
(1)著作权的行政保护:主管机关为国有版权局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其中申请涉外侵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是外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应委托国家版权局指定的代理人代为申请。
(2)专利权的行政保护:主管机关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专利纠纷进行行政调处。其中专利纠纷主要包括: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等。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条件如下:调处请求人必须是与纠纷和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属于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和收案范围。当事人尚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3)商标权的行政保护:主管机关为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涉外商标案件或大案、要案应由地级或直接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其次,通过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途径:、
(1)管辖权的确定: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因案件性质不同,分别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及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或被告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2)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应满足的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什么是3C强制认证 强制认证即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简称CCC认证),是我国政府为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根据我国在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时作出的承诺,按照国际通行规则,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普遍实施的一项市场准人制度。主要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 根据国务院授予的工作职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统一负责。2001年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已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首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包括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19大类132种产品。2004年5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公告,对于三类装饰装修产品(溶剂型木器涂料、瓷质砖和混凝土防冻剂)正式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同时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上述三类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它经营活动中使用。 我国惟一从事石油和化工产品认证的机构是:北京中化联合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目前通行的化学品管理法规体系将化学物质分两类,现有化学物质和新化学物质。在欧盟,规定在1981年9月之前上市的化学品称为现有化学物质,之后上市的称为新化学物质。 自1981年以来现有化学物质100106个,在欧盟上市年销量1吨以上的有30220个,其中1万个超过10吨,2万个在1~10吨之间。现有化学物质占市场上全部化学物质总数的99%以上,没有立法要求对它们进行风险评估。其中约有140个已被确定为重点物质,需要对它们进行综合风险评估。自1981年以来新化学物质(不包括混合物)共有2700个。 现有法规体系规定,对新老化学物质的风险评估由政府承担,而不是工业部门。但对现有化学物质的风险评估,各成员国政府进展很慢。 目前有关化学品管理方面的法规有40多个,欧盟政府需要一个综合统一的法规,能对所有化合物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的负面影响有所控制。 当前立法只要求化学品的制造商和进口商提供信息,不要求下游用户承担类似责任。欧盟估计在欧盟市场上有50万至500万种包含化学品的制品。 欧盟化学工业占全球第一位,2002年世界化学品产值约为13000亿欧元,其中欧洲占32.1%,欧盟(EU-15)占28%;其次美国第二位,占25.6%。与十年前相比,欧盟所占份额有所下降。化学工业是欧洲的第三大制造业,直接雇用170万人,除几家主要跨国公司外,约有36000个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6%,占化工产值的28%。 二、欧盟化学品新政策的历程 2001年2月欧盟委员会制定并发布了《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 欧盟在2002年5月完成了对《白皮书》中提出的新政策对商业影响的评估。 2003年初公布修改后的《白皮书》,此后欧美化工产业界对此有所反应,如欧洲化学工业委员会(CEFIC)及美国合成有机化学品制造商协会(SOCMA)分别于2003年1月及4月发表了他们的评议意见。 2003年5月7日推出了《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REACH)征求意见稿,该文件包含7卷、16部分和17个附件。 2003年10月29日欧盟委员会在汇总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发布了向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交的关于REACH、建立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并修订1999/45/EC指令和有关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法规的最终文本
COM(2003)644 final,在10月31日向欧盟议会提交了此文本的信,进入正式立法审议批准程序。 在2003年12月3日欧盟议会会议上,议长宣布由环境、公共卫生、消费者委员会负责起草一读审议文本草稿。该委员会在2004年1月6日提出了此文本草稿,对COM(2003)644
final文本又提出了许多具体修改意见。 与此同时议长还宣布将COM(2003)644
final文本分别提交给预算委员会、经济和财政事务委员会、法律事务和内部市场委员会、工业、外贸、研究和能源委员会、就业和社会事务委员会征询意见。 2004年1月21日欧盟向WTO/TBT委员会通告了COM(2003)644
final文本,并告知此法案已提交给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有待审议批准。计划批准日期在2005年底之前,预计在2006年实施。对此法案文本提出评议的截止日期是从通告之日起计90天。 三、欧盟化学品新政策(REACH)的特征 试图包含欧盟制造或进口的全部化学物质、制剂和含化学品制品的“用途”,范围很广。 1.自然存在的或人工制造的化学元素和它的化合物(化学物质)。 2.所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化学物质的溶液或混合物(制剂)。 3.聚合物及其单体化合物(单体必须注册)。 复杂而分层次的免除注册的规定 1.现有其他法规已经覆盖另有规范的化学品(例如:放射性物质、农药、食品添加剂、医药品等)可免除。 2.每个制造商或进口商年销量在1吨以下(小于1吨/年)的化学品或制品中所含化学品年用量在1吨以下的可免除。 3.非分离出的中间体完全免除,分离出的中间体必须注册,但可简化要求,运输量超过1000吨/年的有更多要求。估计有4万种中间体需要注册。 4.聚合物在尚未建立起实用、省钱的鉴别聚合物危害性的科学技术基准之前,可全部免除。在聚合物中尚未注册的单体和其他物质,含量超过2%并且每年总量超过1吨的要求注册。 5.仅用于产品或过程科研开发的化学品,可申请免除注册,免除期限最长5年。可申请再延期5年。医药产品可延期到10年。 对现有化学物质要求分别按限期完成注册 1.大于或等于1吨/年的化学物质有义务注册,未注册不得制造或进口。 2.大于1000吨/年的化学物质以及1吨/年以上属高度关注的化学物质(如CMRs、POPs、PBTs、vPvBs等)3年内完成注册。 3.100-1000吨/年的化学物质6年内完成注册。 4.1-100吨/年的化学物质11年内完成注册 5.对大于1吨/年至小于10吨/年之间的物质,估计约有2万种,注册时可免除提交“化学安全报告(CSR)”,减少了一些试验测试要求。 改变现行制度中由政府举证为由产业部门举证。 不仅化学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而且整个供应链中的所有参与者都有责任来保证安全使用化学品。 设立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uropean
Chemical Agency) 1.该机构是所有注册的中央管理机构,负责运行管理中央数据库,审查注册文档资料是否完整符合要求,协调评估过程。 2.作出是否要求进一步提供信息和数据的决定。 3.向欧盟委员会建议应重点关注的物质对象,并联系处理有关许可的事务。 4.下设若干技术咨询委员会。 5.欧盟委员会负责监管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对各成员国在评估意见不一致时作出决定,同样对许可和限制事务作出决定。 避免不必要的动物试验,规定数据共享机制,有偿使用别人首次提交的相关试验数据。 严格保护商业信息的机密,所有非保密信息公众可方便获知。 鼓励联合提交数据信息。 下游用户的责任 1.对于确定用途,下游用户可使用制造商或进口商制定的风险管理措施。 2.如用于非确定用途或采用不同的风险管理措施,必须向管理局提交通告,以便管理局监控。 四、对欧盟化学品新政策(REACH)的多方反响 对欧盟在《白皮书》中提出的加强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的目标表示支持,但对REACH中的具体条款和措施提出了许多异议。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该新政策缺乏可操作性、太官僚、过于繁琐、费用过大。 2.对欧盟化学工业竞争力有很大负面影响,尤其对中小企业更是如此。 3.与WTO规则相抵触,会影响世界贸易格局。 4.担心欧盟各成员国执法不一致、不透明,存在潜在的不公正性。 5.担心不能保护商业机密。 6.要求全面评估新政策对欧盟化学工业及其社会经济的影响(英、德、法三国首脑去年9月20日在柏林联名写信给欧盟委员会主席明确表示了此意见)。 7.对免除的范围、数据测试标准等许多方面提出修改意见。 美国、日本等国依然坚持自己原来的法规体系。 我国发布并已施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只对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要求事前申报登记。 五、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的意见 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曾分别于2003年7月和11月对欧盟REACH提案文件提出了书面意见: 1.REACH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2.实施REACH制度将影响世界化学品生产、贸易格局。 3.没有考虑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异。 4.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尤其是创新开发有很大影响。 5.对现有化学物质和国际公约明确界定的高危害性化学品,没有必要重新检测和许可。 6.对试验检测的数据结果,只要符合要求应互相承认。 7.实施REACH有单边行动的倾向,设置技术壁垒,不符合WTO原则。 8.赞成设立申诉委员会。 在2003年11月19日中欧关于欧盟化学品法规电视电话会议上再次提出意见: 1.对混合、组合化学品建议应整体注册 2.试验检测数据应互相承认 3.实施REACH制度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现实,给予一定的延缓期,建议给予8-15年延缓期。 4.对出口欧盟的产品为满足法规要求所遇到的资金、技术和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困难,欧盟应予以帮助。 前两点会上欧盟官员没有松口,后一点官员答应予以考虑。 据海关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我国出口欧盟化工产品总值为44.19亿美元,大多数为塑料、橡胶、有机或无机化工原材料、医药、农药和染料等各类中间体等。出口产品超过1000吨的化学品有230多种,超过100吨的有500多种。一旦实施REACH制度,我国至少将有730多种面临注册、评估、许可的问题需要考虑。出口欧盟的成本初步估算将增加5%以上。由于化学品作为原料已渗透到制造业的方方面面,与化学品有关的产品贸易量比上述数字大得多。这将大大减少我国企业的利润,削弱了中国产品的竞争力。 政府应建立统一的应对机构和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研究和专项应对。 加快我国有关部门的立法工作。对我国已施行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进行研究,如何与国际化学品管理法规相适应。 争取利用一切国际交流的机会,陈述我们的观点和主张,获得比较宽松的贸易环境。 加快化工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强企业和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 强化检测中心、实验室的测试手段,提高技术水平,争取能与国际接轨。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欧盟化学品新政策(REACH)的认知程度,引起各方面的重视和支持。尽早作好准备,努力降低欧盟化学品新政策给我国带来的影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