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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讲座 危险化学品备案制度 一、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现状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制度 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每年对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装置及设施现状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以外危险化学品装置现状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企业或单位可自主选择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资质证书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将评价报告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备案。 二、储存危险化学品备案制度 要求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将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或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情况,报送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生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处置方案备案制度 要求从事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时要制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装置、库存产品及原料处置方案,并按方案进行处置,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将处置方案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环保、公安部门备案。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制度 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编制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必要性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发生化学品或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组织抢救受害人员以及国家和人民财产、消除危害的活动。 近年来,随着企业数量的增加和多种经济成分大量涌现,一些企业规模较小、装备落后,因而产生了大量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定因素,特别是有些地方和企业为获取局部的短期利益,忽视安全生产,导致化学事故屡有发生。 随着我国危险化学品大量生产、使用和储存装置的大型化,重大危险源不断增多。化学事故具有突发性,且波及面较大,如果采取的抢救方法不当,将难以控制事故现场,甚至导致事态扩大。为控制化学事故产生的危害,减少公民生命及财产的损失,制订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分必要。 危险化学品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放射性物品、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几大类,其发生事故的原因和产生的后果是多种多样的。尽管发生化学事故的责任在生产经营单位,但是光靠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自救是难以完成的,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一起协作。 因此,在《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不仅观止定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而且还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目之一是,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救援措施;二是事故发生时应急救援队伍能够按照事先制定的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现场协同抢救;三是可根据化学事故应急预案,假想发生化学事故,进行演练,并修订完善化学事故应急预案。 专利可以分为三类: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而在现实中,三者如何区别呢?打一个简单的比方,例如电话机的研制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将台式电话机改为壁挂式电话机时,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而卡通电话机(如把一只电话机做成狗的模样)则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一个已经申请并获得批准证书的专利能为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的技术、产品、方法提供独占性的保护。但该保护有一定的期限,发明专利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为10年。 专利可以为发明创造者提供下列保护:专利的保护意味着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人不能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已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专利权人有权决定谁可以或不可以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权人亦可以通过订立协议的办法将他的专利技术许可给别人实施,专利权人还可以将其专利权卖给别人,买下该专利权的人就成了新的专利权人。但一旦该专利保护期满,该发明创造就可以被任何人以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原专利权人不再享有独占权。当专利权人的权利被别人侵犯了,他有两种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1)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如侵权人或侵权行为在上海的,可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请调处;(2)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你想就你的技术申请专利的话,第一步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专利申请要提交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申请文件并交纳申请费。专利申请文件和专利申请费可以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 现用的JC/T
500--1992《聚氨酯防水涂料》行业标准于1993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适用于双组分聚氨酯防水涂料,以焦油改性为主;单组分聚氨酯防水涂料国内无统一的产品标准。而GB/T19250--2003《聚氨酯防水涂料》国家标准的修改采用了日本《JIS
A 602l-2000建筑用防水涂料》中的相关部分。 本标准与JIS
A 602l-2000的主要差异是: (1)Ⅱ类产品除拉伸强度高于JIS
A 6021-2000指标外,其余指标相当,单组分I类产品指标与JIS
A 6021-2000的2类相当; (2)取消了原材料章节,增加了一般要求; (3)只包括聚氨酯防水涂料; (4)按性能区分为I类和Ⅱ类; (5)人工老化采用氙弧灯替代碳弧灯,累计辐照时间250h修改为累计辐照能量1500
MJ/m2(约720h); (6)增加了表干时间、实干时间、潮湿基面粘结强度、低温弯折性试验项目; (7)取消了高、低温拉伸性能、拉伸积、臭氧老化、抗下垂、涂膜比重试验项目; (8)不按性能区分外露和非外露,采用人工气候老化指标控制; (9)固体含量规定了具体数据。 与JC/T500-92行业标准相比,主要修订以下内容: (1)取消了合格品、一等品以及使用期试验项目; (2)增加了单组分产品; (3)按产品拉伸性能分I、II类; (4)试验方法与技术指标作了调整; (5)增列了与生产、使用有关的安全与环保要求。在一般要求中明确规定:本标准包括的产品不应对人体、生物与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所涉及与使用有关的安全与环保要求应符合我国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6)增设了撕裂强度、潮湿基面粘接强度等试验项目。 技术指标如表1、表2所示。
表2
多组分聚氨酯防水涂料物理力学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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