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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氧树脂应用技术学会章程
(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 二00三年四月十日.上海市)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行业部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中国环氧树脂应用技术学会
THE NATIONWIDE INSTITUTE OF EPOXY RESINE APPLIED TECHNOLOGY.
英文缩写: NIEAT.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
(一)由从事环氧树脂、固化剂、助剂、填料等研究、合成、生产和应用环氧树脂行业的企业、科研院校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学术团体;
(二)跨地区、跨部门、跨学科、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全行业组织;
(三)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团结全体会员,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发展环氧树脂行业的方针政策,加强横向联系,开展技术活动,加速技术进步,加强协作,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推动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及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在上海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环氧树脂体系及应用技术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方向,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
(二)向政府和会员提供国内外有关环氧树脂体系和应用技术行业的主要情报和资料,对重大技术攻关课题提出建议,组织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评估、论证和推广工作;
(三)推动行业间的经济和技术横向联系,协调会员之间和有关行业之间在经营、技术合作与竞争中发生的问题;
(四)负责组织国内外技术、信息交流和展览活动,举办学术交流会、研讨会、技术培训班和专题学术交流,并向社会推荐本行业的应用新技术和新产品;
(五)发展与国外相关专业社团组织和企业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六)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产品标准,指导会员单位提高和稳定产品质量。
(七)开展技术有偿咨询,弥补学会经费来源不足;
(八)编辑和发行学会专业刊物:《环氧树脂应用技术》杂志;
(九)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凡从事环氧树脂体系研究、生产和应用环氧树脂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加入本学会,成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人本学会的意愿;
(三)申请加入本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必须是在环氧树脂体系及相关材料生产和应用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和效益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会员必须是在环氧树脂及相关材料生产和应用行业中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学会理事会理事的推举权和被推举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按照章程享有的其它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理事会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七)依照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会理事会。本学会的理事由会员协商、推荐产生,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批准。
理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也必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两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事理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四)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学会各项活动和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调查和考察本行业国内、外技术发展状况和掌握科技进步最新信息;
(五)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地区分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人人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学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事理会表决通过后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草案)经2003年4月9日学会第六届理事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海市)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常务理事会。